一種說法“教育為主,懲罰為輔”,并不代表對罪錯未成年人就只能“教育教育”了事,而把“懲罰”置于樓閣任其空轉(zhuǎn)。
2月12日,最高檢發(fā)布的《2018-2022年檢察改革工作規(guī)劃》指出,檢察機關(guān)將深化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,探索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、家庭教育、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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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其中的“臨界教育”“分級處遇”,雖然語焉不詳,卻頗受輿論熱議與好評。
在公共輿論場上,有關(guān)罪錯未成年人的責與罰,動輒成為焦點,評論累牘盈篇,自是有喜有憂。
喜的是社會對罪錯未成年人從不缺少關(guān)注,對懲惡揚善的價值指向從不缺乏期待。憂的是現(xiàn)行責任機制還未能無縫覆蓋到罪錯未成年人的各個年齡段。一碰上“12歲少年弒母司法無為”或“14歲少年被抓叫囂還能再偷400天”等典型個案,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吁請就會與情緒宣泄、制度批判等夾雜在一起,洶涌而來。
但類似這樣的討論,每次都沒有答案。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的成長階段,可塑性強,但心理狀態(tài)不夠穩(wěn)定,辨別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弱,道德和理智相對模糊,易受外界的影響。也正是因為未成年人的這些身心特點,現(xiàn)行法律對未成年人司法定下了“教育、感化、挽救”這六字方針。在這六字“黃金法則”之下,還有“教育為主、懲罰為輔”以及“少捕、慎訴、少監(jiān)禁”等司法原則。
原則雖好,解決不了個案的尷尬。依法懲處不夠年齡,教育感化效果不大。能批評公安抓了又放嗎?公安又不是法院。能批評法院無動于衷嗎?法院本就“不告不理”,案子都沒來怎么判罰?最后還是回到立法不健全。
這么明顯的立法漏洞,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決的當下,怎能空有社會關(guān)切而無立法回應?“教育為主,懲罰為輔”并不代表對罪錯未成年人就只能“教育教育”了事,而把“懲罰”置于樓閣任其空轉(zhuǎn)。
教育是多方位、多層次的,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也是教育,而且還是最重要的教育之一。沒有責任意識教育,如何能讓未成年人在錯誤面前望而卻步?
這就是“臨界教育”“分級處遇”備受輿論關(guān)注的背景所在。
接下來的問題在于,“分級處遇”如何分級?因此而產(chǎn)生的人財物誰來解決?
可以肯定的是,對檢察機關(guān)來說,也只有進入了檢察程序的罪錯未成年人,才有可能進入檢察“臨界教育”和“分級處遇”的視野。
但經(jīng)由“臨界教育”和“分級處遇”的社會關(guān)切和改革期待,又是那么真實而具體。對罪錯未成年人,在制度設(shè)計上絕不能僅有“坐牢”和“放人”這兩分法(這是通俗的理解,當然現(xiàn)行法律上也有緩刑、社區(qū)矯正等方式)。
以世界各國的經(jīng)驗來看,僅拘束性保護處分,就大致包括了訓誡、安置輔導、保護性管束、機構(gòu)矯正等多種形式。我們在罪錯未成年人的責任機制完善上,還有太多空間。
檢察機關(guān)的“規(guī)劃”,提出“臨界教育”“分級處遇”等解決辦法,已是進步。當然這不是檢察機關(guān)一家就可以“單兵突進”的改革,它還是一場需要家庭、學校、教育部門、民政部門、警察部門、審判機關(guān)、立法機關(guān),以及相關(guān)社會組織和團體都來參與的公共改革。只有各司其職、同步推進,“臨界教育”“分級處遇”才能從紙上的概念,落實到現(xiàn)實中管用的制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