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德國之聲中文網報道,8月4日,中國留學生李洋潔遇害案將在德紹-羅斯勞地方法院一審宣判,這距離她遇害已經過去了大約15個月。為什么這場審判需要耗費如此長的時間?為什么這件案件具有如此大的公眾關注度?庭審中,控辯交鋒的焦點又在哪里?
2016年5月11日深夜李洋潔遇害、5月13日中午警方發(fā)現尸體、5月23日兩名兇手被捕、11月25日正式開庭、2017年8月4日一審宣判。這樁案件之所以耗時那么久,有著多方面的原因。
據德紹-羅斯勞地方法院發(fā)言人施特勞布(Frank Straube)介紹,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人。受害人已經不幸去世,真正知道作案詳情的,只有兩名被告,而且他們在法庭上一直保持沉默。施特勞布強調,對于這樣的嚴重刑事案件,耗時長久其實是很普遍的情況。
在本案中,法庭需要DNA證據、血液證據、法醫(yī)驗尸證據、通訊證據、互聯網使用證據、心理鑒定證據、視頻監(jiān)控證據、受害者親友旁證等多個角度的取證,總共邀請了幾十名證人出庭。每名證人的出庭時間,最長可以達5-6小時。而且,法醫(yī)、心理鑒定師等重要證人需要多次出庭。
女被告的“部分認罪”,增加了庭審的復雜度
而在今年1月,本案女被告Xenia I. 在法庭上“部分認罪”之后,也再次加大了庭審的復雜性:Xenia I. 宣稱“用一個垃圾桶將李洋潔搬運到屋外”之說法,需要警方再次前往案發(fā)現場進行取證;她宣稱曾用手機翻譯軟件向重傷的李洋潔提過問題,法庭也需要對此從頭取證。
此外,在德紹-羅斯勞地方法院,每一名法官都同時處理多起案件。本案主審法官施密特(Uda Schmidt)往往在上午的李洋潔案庭審后,立刻主持下午的另外一起庭審。法院每周至多只安排兩場李洋潔案的庭審。
本案引起了公眾高度關注
本案廣受關注的原因有許多。除了案情殘忍、兇手行為與年齡形成巨大反差等因素外,男被告的父母系德紹當地的高級警官,也為本案增添了許多不尋常之處。Sebastian F. 的母親甚至在一開始還參與了本案的偵破工作。這也為外界提供了口實:嫌犯的母親是利益相關方,可能干擾了案件的調查。
隨后,兩名被告在被捕后曾謊稱在案發(fā)前一天曾與李洋潔發(fā)生了“自愿的三人性行為”,德紹檢察院之后在新聞發(fā)布會上很草率地將嫌犯的這一未經核實的供述通報給媒體。李洋潔父母的律師派茨納(Sven Peitzner)在8月1日的最終陳述中,也再次提到了這一點,指責德紹檢察院“感覺遲鈍”,從而對李洋潔一家的名譽造成了“災難性的損害”。
而Sebastian F. 的警官父母被暫時停職后,還不依不饒地在社交網絡上指責媒體的“連坐”,并且在李洋潔葬禮后一天開張了一間小酒館,并大張旗鼓地慶祝,這些行為多少引起了公憤。
此外,Sebastian F. 的母親先是以“精神抑郁”為由報病假,拒絕出庭作證;后來,在檢察院試圖推翻其病假理由之時,她索性運用證人沉默權,直接宣布拒絕出庭。這些行為都加重了外界對德紹警察與司法機關公正性的懷疑。
不過,在德紹檢察院看來,Sebastian F. 的母親雖然在案件一開始就參與了調查,但是在她兒子的作案嫌疑浮現之后,她立刻就要求后者自己去警察局報到、接受調查;Sebastian F. 被捕后,她也并沒有再插手調查工作。
在8月1日的最終陳述中,李洋潔父母的律師派茨納也并沒有直接指責Sebastian F. 的母親干擾調查,而是說“作為母親,她當然有權那樣做;可她應該記得,她同時也是一名警察”。
本案的爭議點
李洋潔案的一大焦點就是究竟按照成年刑法還是青年刑法來判決。在德國的刑法典中,被告的犯罪時間在18周歲之后,就可適用成年刑法;但是,18周歲之后、21周歲之前的犯罪行為,還可以酌情適用青年刑法。后者的目的不僅僅是懲戒,還包括教化與改造,因此其適用前提是:被告的心智尚不成熟、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間。
36場庭審中,控辯雙方花了大量的精力來爭論到底是否能用青年刑法。辯護律師認為,兩名被告幼年都經歷過嚴重家暴,患有嚴重的心理疾病,其不成熟程度足以適用青年刑法。而檢察官和陪訴方則認為,男被告已經被心理醫(yī)生鑒定為“心智已無改善空間、20年后其心理缺陷依然存在、因而無可教化”,因此堅決要求適用判罰更嚴厲的成年刑法。
本案的另一大爭議點是被告的罪名。控方認為,Sebastian F. 犯下了“情節(jié)嚴重的強奸罪”,隨后“讓重傷的李洋潔躺在那里死去”具有主觀故意,因此構成了謀殺罪;女被告Xenia I. 則是強奸罪的共犯,并且協助男被告的謀殺行為。
辯方律師不同意這一觀點,認為李洋潔具體死亡時間不明確,無法確定Sebastian F. 將李洋潔搬運至室外時后者是否已經死亡,因此也就沒有明確的證據來證明他具有謀殺的主觀故意;鑒于證據不充分,因此Sebastian F. 的罪名只是“情節(jié)嚴重之強奸致死罪”。而對于女被告,辯護律師則認為,她是“被迫參與犯罪”,并非“協助謀殺”,建議僅按“情節(jié)嚴重之強奸罪”從犯判罰。
在對男被告的量刑建議上,檢察官以及陪訴方律師都要求判處終身監(jiān)禁、不得假釋,辯方律師則建議判處其10年或12年監(jiān)禁。而對于女被告,檢察官要求判處8年監(jiān)禁,陪訴方律師建議判處10-15年監(jiān)禁,辯護律師認為應當判處3年徒刑。
本案將于8月4日上午進行一審宣判?剞q雙方都可以在宣判后一周內提起上訴。